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6年度,473號
CHEV,106,彰小調,473,201709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黃秋惠
相 對 人 梁志豪
相 對 人 王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相對人梁志豪到庭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相對人梁志豪因案現正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押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相對人梁 志豪非經提解到庭,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 人自有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424元,逾期即依上揭規 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