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3年度,6號
TYDM,93,自緝,6,20041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六號
  自 訴 人 東信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 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東信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