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416號
CHEV,106,彰小,41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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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潘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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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