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許清福 原住彰化縣○○鎮○○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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