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248號
CHEV,106,彰小,248,2017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王桂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