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李明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被告欄關於「李明洲」記載,應更正為「李明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關於「李明洲」記載, 顯係「李明州」之誤繕,係屬顯然之誤者,此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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