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253號
GSEV,106,岡補,25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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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川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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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