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250號
GSEV,106,岡補,25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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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公業主李亦成
法定代理人 李枝鐘 
聲 請 人 蘇保通 
      李來成 
      李竹樂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李來福李有祥李素貞李明東李見
興等之間就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0,710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21,000元×總占用面積(79.98 +175.92+38
.29 +25.03 +52+12+39.79 +138.2 +118.8 =680.51)平
方公尺=14,290,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調解費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聲請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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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