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侯秋珠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應依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登記名義人資料,向戶
政機關查調被告宋○○之最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具狀補正起訴狀內被告姓名、年籍、住居所址等基本資料
。
三、提出系爭需役地通行使用現狀之彩色照片。
四、提出前手出賣人之姓名、住居所址等資料,俾供以證人身分
傳喚待證歷來系爭需役地通行使用情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