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591號
SCDV,93,除,591,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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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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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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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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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鐵路局職工福│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壹萬伍仟元      │0000000 │  │
│ │利委員會新竹職工│行      │四日      │           │        │  │
│ │福利社張顯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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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