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6年度,237號
GSEV,106,岡小,23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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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林彥甫
被   告 江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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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