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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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魏旱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右被告與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繳納鑑定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又第九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前段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 前曾經二造合意送鑑定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鑑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 日以新院月民敏九十重訴六九字第一七五五○號函,通知被告繳交本件鑑定費用 ,惟被告迄今尚未繳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限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交鑑定費用。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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