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四字第一號 原 告 甲○○(王尾之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原 告 乙○○(王尾 丙○○(王尾之 蔡宗崑即蔡宗畝 卯○○(王尾之 酉○○(王尾之 辰○○(王尾之 申○○(王尾之 午○○(王尾之 未○○(王尾之 巳○○(王尾之 寅○○○(王尾 癸○○(王尾之 丑○○(王尾之 子○○(王尾之 己○○(王尾之 戊○(王尾之承 原告丁○○ 繼承人 壬○○ 被 告 庚○○(王成信 辛○○(王成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壬○○為原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所明定。 查本件訴訟程序因原告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死亡當然停止後,原告 丁○○之繼承人及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原告丁○○之繼承人為 壬○○,有原告甲○○提出之 ,與原告甲○○等人及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二庭 法 官 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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