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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四字,88年度,1號
SCDV,88,訴更四,1,2004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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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四字第一號
  原   告 甲○○(王尾之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原   告  乙○○(王尾
        丙○○(王尾之
        蔡宗崑即蔡宗畝
        卯○○(王尾之
        酉○○(王尾之
        辰○○(王尾之
        申○○(王尾之
        午○○(王尾之
        未○○(王尾之
        巳○○(王尾之
        寅○○○(王尾
        癸○○(王尾之
        丑○○(王尾之
        子○○(王尾之
        己○○(王尾之
        戊○(王尾之承
  原告丁○○
  繼承人   壬○○
  被   告 庚○○(王成信
        辛○○(王成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壬○○原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所明定。 查本件訴訟程序因原告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死亡當然停止後,原告 丁○○之繼承人及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原告丁○○之繼承人為 壬○○,有原告甲○○提出之
,與原告甲○○等人及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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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