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沁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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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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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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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泓企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玖佰貳拾│0000000 │ │
│ │麗鳳 │份有限公司化成分行│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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