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吳世賢即義益塑膠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絡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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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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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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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迪友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化│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貳拾伍萬零肆拾元│0000000 │ │
│ │ │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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