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234號
PCDV,93,除,2234,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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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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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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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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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振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南永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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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彩蘭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參佰伍拾│0000000 │ │
│ │ │限公司中和分行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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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永達通訊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捌仟肆佰伍拾│0000000 │ │
│ │王玉柱 │限公司中和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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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達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