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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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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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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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貳拾萬肆仟柒佰伍│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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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參佰壹拾伍元 │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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