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二年催 字第一五七二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查,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一 五七二號公示催告案件,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具狀聲請撤回該公示催 告程序一節,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該公示催告程序已因聲請人之撤回而繫屬 消滅,茲聲請人竟以該業經撤回之公示催告為依據聲請為除權判決,顯難准許,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 玉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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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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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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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貴秋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拾萬元 │七一九七九0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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