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又泰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又泰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又泰偉公司)邀同被告戊○○ 、乙○○、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及同年月二 十五日,與原告約定就又泰偉公司現在、將來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 幣(下同)二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又泰偉公司依上開 約定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六筆共計一千二百九十萬元,其到期 日、利率均如附表所載,雙方並約定被告又泰偉公司如未按期付息或任何一宗債 務到期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又泰偉公司於如附表一、二、四、六筆借款屆期後仍未清償 ,且利息僅繳納至九十三年六月,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償還欠款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千一百三 十二萬九千二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 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為抗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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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借款起│利率│借款│利息起迄日 │按前利率百分之十加│按前利率百分之二十│
│ │本金│迄日 │(年 │餘額│ │計之違約金 │加計之違約金 │
│ │ │ │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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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百│自九十│百分│二百│自九十三年六月十│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一│
│一 │萬元│三年二│之八│萬元│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九十四年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十日│.五│ │ │十日止 │ │
│ │ │至九十│六 │ │ │ │ │
│ │ │三年八│ │ │ │ │ │
│ │ │月十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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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百│自九十│百分│一百│自九十三年六月十│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八│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八│
│二 │萬元│三年三│之八│五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日起清償日止 │
│ │ │月十七│.五│萬元│ │十七日止 │ │
│ │ │日至九│三 │ │ │ │ │
│ │ │十三年│ │ │ │ │ │
│ │ │九月十│ │ │ │ │ │
│ │ │三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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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三 │二百│自九十│百分│二百│自九十三年六月十│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 自九十四年一月十 │ │
│ │萬元│三年五│之八│萬元│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十四│.五│ │ │十四日止 │ │
│ │ │日至九│六 │ │ │ │ │
│ │ │十三年│ │ │ │ │ │
│ │ │十一月│ │ │ │ │ │
│ │ │十四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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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四 │一百│自九十│百分│一百│自九十三年六月二│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 │三十│三年五│之八│三十│十五日起至清償日│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一│六日起迄清償日止 │
│ │六萬│月二十│.五│一萬│止 │月二十五日止 │ │
│ │元 │四日起│三 │元 │ │ │ │
│ │ │至九十│ │ │ │ │ │
│ │ │三年八│ │ │ │ │ │
│ │ │月二十│ │ │ │ │ │
│ │ │六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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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五 │三百│自九十│百分│二百│自九十三年六月二│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
│ │萬元│三年五│之八│九十│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三十│.五│七萬│止 │二十九日止 │ │
│ │ │一日起│三 │九千│ │ │ │
│ │ │至九十│ │二百│ │ │ │
│ │ │三年十│ │三十│ │ │ │
│ │ │一月三│ │一元│ │ │ │
│ │ │十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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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六 │一百│自九十│百分│一百│自九十三年六月一│自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自九十四年一月二日│
│ │五十│三年六│之八│五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一│起至清償日止 │
│ │四萬│月一日│.五│四萬│ │日止 │ │
│ │元 │起至九│六 │元 │ │ │ │
│ │ │十三年│ │ │ │ │ │
│ │ │九月二│ │ │ │ │ │
│ │ │十二日│ │ │ │ │ │
│ │ │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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