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三中第一行關於「原告依據合建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據合建契約『第五條』之約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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