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971號
PCDV,93,聲,1971,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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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翔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四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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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