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3年度,136號
PCDM,93,撤緩,136,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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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 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同 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勤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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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