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45號
CHDV,93,除,745,200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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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玉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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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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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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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聖久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貳萬叁仟玖佰捌拾│0000000 │  │
│ │ 林李秀蘭    │行        │           │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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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