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0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簡易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慧珍
代 理 人 林銘谷
送達代收人 謝祖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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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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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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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泰行 王志寶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貳拾柒萬伍仟壹佰│CE0九一九四一│ │
│ │ │行 │ │柒拾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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