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30號
CHDV,93,除,730,200411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0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簡易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慧珍
  代 理 人 林銘谷
  送達代收人 謝祖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仁泰行  王志寶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貳拾柒萬伍仟壹佰│CE0九一九四一│  │
│ │         │行        │           │柒拾伍元    │五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