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醫調字,106年度,8號
SLEV,106,士醫調,8,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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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醫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敏熊
      陳鴻源
      陳鴻圖
      陳鴻崑
      陳威廷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吳孟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或裁判費43,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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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