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6年度,480號
SLEV,106,士調,480,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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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杜林守
代 理 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下列土地之共有人全體)身分之年籍
  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三、補正有被告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務必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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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