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664號
CHDV,93,聲,664,200411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四號
  聲 請 人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 銘
        送達代收人林
  相 對 人 見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主張就相對人未清償之貨款債務與聲請人之 票款債務於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三十二元範圍內為抵銷,並於收受催告函送 達後即返還聲請人所簽發票面金額十一萬零三十二元支票一紙(號碼:AA00 00000),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遷址,去向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三三號執行命令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併回執信封影本及公證聲明書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員查覆屬實,有該分局九十三年十一 月十九日員警交字第0九三00二四七三七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催告函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其所提存之擔 保物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併回執信封影本各乙件為證。並經本院函請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員查覆屬實,有該分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員警刑字第 0九三000九三三一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