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6年度,438號
SLEV,106,士調,43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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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張寶鶯
      范姜炳煌
      潘清流
前列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相 對 人 陳進友  (已歿)生前籍設住台北市北投區奇岩
      阮麗娟
      游鳳珠
      吳宗德  (已歿)生前籍設雲林縣麥寮鄉後後安
      李再興
      陳崇賢
      沈玉玲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相對人間於聲請狀附表所示4 筆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但查,其中陳進友吳宗德2 人於 聲請本案調解前已歿,有本院調閱被告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故本案顯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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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