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敏、張少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黃淑敏、張少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同巷32
號5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