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6年度,185號
SLEV,106,士聲,185,201709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敏張少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黃淑敏張少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同巷32
  號5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