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江献德
江振村
江素珠
江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振楠等二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