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855號
SLEV,106,士簡調,855,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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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江献德
      江振村
      江素珠
      江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振楠等二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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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