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陳駿農
代 理 人 吳旭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水清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水清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