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836號
SLEV,106,士簡調,83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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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心宜賴昀心王國榮間給
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心宜賴昀心王國榮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9 樓、新北市○○區○
  ○街00號9 樓、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建物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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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