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心宜、賴昀心、王國榮間給
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心宜、賴昀心、王國榮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9 樓、新北市○○區○
○街00號9 樓、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建物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