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至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雅貴、蔡守麗、黃炳峰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雅貴、蔡守麗、黃炳峰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台北市○○街00巷0 弄00號1 樓、同巷弄28號2 樓
、同巷弄26號3 樓、同巷弄28號4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