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830號
SLEV,106,士簡調,83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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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至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雅貴、蔡守麗、黃炳峰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雅貴、蔡守麗、黃炳峰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台北市○○街00巷0 弄00號1 樓、同巷弄28號2 樓
  、同巷弄26號3 樓、同巷弄28號4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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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