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632號
SLEV,106,士簡調,632,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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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惟未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以明其住所,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一)足資特定被告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0506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105 年2 月1 日之 分割繼承登記),暨105 年2 月1 日辦理分割登記時之相關 資料。(三)補具被繼承人李泉郁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業於同 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雖於10 6 年9 月8 日具狀表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尚在 申調中待申調完成即陳報到院,然自原告提出該聲請狀之日 起迄今已逾兩週仍未補正提出,早已逾越本院上開裁定之補 正時限,原告既未遵期補正提出上開資料,其起訴顯不合程 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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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