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979號
SLEV,106,士簡,979,201709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士簡字第979 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代位分割遺產,惟未陳報被告之真實 姓名、住址,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一)足資特定被告(即第 二點所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民國102 年12月31日之異動索引)。(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 之遺產清冊。(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 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裁 定,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 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