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75,2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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