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933號
SLEV,106,士簡,93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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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原   告 翁榮茂
訴訟代理人 陳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下稱系爭建物)4 樓房屋漏水修復
  ,並將原告所有系爭建物3 樓房屋之天花板回復原狀,另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3 萬元等節,
  固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
  關於修復漏水及天花板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應命補繳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該訴訟標
  的價額及金額,亦即:㈠系爭建物4 樓漏水經修繕所需之修
  繕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及㈡系爭建物3 樓天花板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
  ,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並加計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3
  萬元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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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