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南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子○○
丁○○
甲○○
壬○○○
丙○○
戊○○
乙○○
辛○○○
兼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