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03號
SLDV,93,除,903,200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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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三號
  聲 請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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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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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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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經工程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西湖分│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捌│FAZ00五九0六│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
│ │司 │行 │元 │九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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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