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一號
聲 請 人 宏韋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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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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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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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皇亞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柒仟伍佰肆拾柒元 │CG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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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帆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伍拾伍萬伍仟參佰柒│RG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
│ │ │行 │拾貳元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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