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甲○○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該追加部分與原訴係為不同 之訴訟標的,並無連帶關係,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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