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追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就與被告耀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下稱耀電公司)繳納裁判費,惟與本部分追加被告甲○○及訴訟標的代
位行使耀電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
叁佰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捌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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