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尤榮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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