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58號
SLDV,93,補,358,200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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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達
右原告與被告維京漁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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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京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