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達
右原告與被告維京漁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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