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七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右原告與被告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巳○○、地○○、辰○○、未○○、癸○
○、丑○○、申○○、子○○、卯○○、午○○、六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壬○○、
戊○○、寅○○、亥○○、新店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宙○○、戌○○、宇○
○、丙○○、甲○○、庚○、天○○、乙○○、黃○○、丁○○、酉○○、己○○、
辛○○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原告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訴狀之記載之聲明及
理由所示,本件並非「訴之變更追加且未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故原告主張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五第三項反面解釋,本件訴訟無庸再行繳納裁判費云云,
為無足取,原告起訴仍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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