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 告 甲○○ 再審被 告 雅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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