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23號
SLDV,92,智,23,20041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三號
  原   告 金亞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雅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陳和貴律師
        劉貹岩律師
  複代理 人 廖文慈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時係主張㈠類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㈡依公平交易法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㈢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八 十九條;㈣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回復商譽,嗣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 減縮其法律上之主張為依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㈡著作權法 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㈢類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並經被告同意,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古柏公司)前曾出資聘請訴外人奧 柏廣告有限公司陳馥榕完成「水果家族娃娃」圖形著作,由原告松古柏公司取得 該著作物之著作權,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聲請多類商品、服務之商標及標章註 冊。原告松古柏公司並將該「水果家族娃娃」系列之美術著作及商標使用授權予 原告金亞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亞村公司)及雅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雅村公 司)生產製造「水果家族娃娃」系列美術著作之鐘錶、毛毯等商品並使用該商標 。詎料,被告意圖限制原告之產品銷售,竟以原告為相對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原告使用系爭「水果家族娃娃」圖形著作於毛毯、鬧鐘、時 鐘等各式商品上,經原告請求法院命被告限期起訴,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後,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 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九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於敗訴確定後,仍遲遲不願自 行聲請撤銷假處分之執行,致原告因被告聲請假處分之行為,至今已逾二年無法 生產、製造、販售系爭著作、商標之產品,受有嚴重財產損失。爰㈠類推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㈡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㈢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侵害原告著作權、營業權之損害及回復商譽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金亞村公司新台幣(以下同)五十二萬六千七百一十四元 、給付原告雅村公司六十萬六千一百二十八元、給付原告松古柏公司九十八萬零 六百七十二元,暨分別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之民事判決全部內容,以新聞類之五號字 體刊登於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第五版壹日,及禮品世界雜誌月刊壹次。 ㈢第一項之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明文列舉債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法定事由,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自不得比附援引。債權人 對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並非上開法條所規定之事由,法律上既 無該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此所受所害之明文規定,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如請求 損害賠償,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主張,亦即該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有無故意 或過失應負證明之責。就被告所有「HELLO KITTY」、「HELLO KITTY變身系列」 圖形商標,與原告所製銷之「毛毯、鬧鐘、時鐘」等商品所使用之水果家族圖形 相較,有多處特徵近似,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原告之水果家族圖形與被告 之「HELLO KITTY」、「HELLO KITTY變身系列」圖形構成近似,而撤銷原告松古 柏公司審定之商標。甚至經蓋洛普公司對於一般消費者調查之結果,亦有高比例 認為「HELLOKITTY」水果變身系列圖形與水果家族圖形比較之結果,其圖形類似 或屬同一系列圖形,可知二者間極為雷同,確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有誤認之虞 ,難謂被告有故意或過失。
㈡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之保護,須以該著作具有「原創性」,此為著作受保護之前 提要件。原告雖提出出資聘人證明書主張已取得著作財產權,惟觀之證明書並無 創作之日期,已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且如前所述「水果家族」圖形與被告水果 系列之「HELLO KITTY」有多處特徵構成近似,且在被告「HELLO KITTY變身系列 」圖形發表後二年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聲請註冊,顯係抄襲被告之創作,毫無 原創性可言,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㈢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之態樣,可分為侵害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在侵害 著作財產權部分則為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並不包括聲請法院執行假處分之行為 。縱認原告水果家族圖形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然被告依法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 提供擔保金,並由法院命原告禁止為一定之行為,所為完全依法律之規定,原告 所謂因被告聲請假處分,造成其無法生產、販售產品,因此侵害其著作權,究指 何種態樣之侵害?原告應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㈣我國侵權行為法,對於經濟利益應否予以權利化,最高法院迄未有相關之判決, 學者方面雖有採肯定見解,但亦有採否定說,認我國侵權行為法不應創設營業權 。原告以其營業權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自無理由。 ㈤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著作權法)」,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二項之規定推定被告有過失,然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早經修法後成為一獨 立之請求權基礎,原告依此主張被告於本事件有過失,容有誤會。 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商譽之損失云云,然「公 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精神慰藉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二八0六號判例可稽。查原告均屬法人,依上開判例之見解,自不得請求精神慰 藉金。
㈦原告應證明實際損害額及其損害與受假處分間具有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 准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
㈠原告松古柏公司前曾出資聘請訴外人奧柏廣告有限公司陳馥榕完成「水果家族娃 娃」圖形著作,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聲請多類商品、服務之商標及標章註冊。 原告松古柏公司並將該「水果家族娃娃」系列之美術著作及商標使用授權予原告 金亞村公司及雅村公司生產製造「水果家族娃娃」系列美術著作之鐘錶、毛毯等 商品,並使用該商標。
㈡被告以原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原告使用系爭「水果家族娃娃」 圖形著作於毛毯、鬧鐘、時鐘等各式商品上,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五一 八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二○三號裁定准許,由被告聲請執行 ,並經本院以九十年七十二日士院儀執全吉字第一五六七號執行命令執行在案。 ㈢經原告請求法院命被告限期起訴,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原告賠償損害後,案經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九號判 決被告敗訴確定。
㈣被告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並未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之執行,而 由原告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一四七號裁定)。四、兩造爭執之點:
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債權人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 有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㈡被告向法聲請對原告為假處分裁定及執行,是否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營業權及商譽?
五、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 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對原告提起之假處 分本案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故原告亦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云云。經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 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



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 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 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 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規定,依同法第 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假處分程序固有準用。惟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 處分裁定後,債務人提起抗告,經假處分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處分時 客觀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者而言,若係因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該裁定, 即與自始不當而撤銷者有間,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此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判例足資參照。因 此,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請求債權人賠償損害者,僅「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為限,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 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即與自始不當而撤銷者有間,不得據以請求損害 賠償。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尚屬無據。
六、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商譽,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商譽損失云云。惟查,「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 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二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原告為法人之組織,其以商譽受損為由請求被告 賠償商譽損害,自無理由。
七、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著 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因此,不論主張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或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權,均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所為之行為係不法行為為 必要。查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營業權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無非係以被告 濫行利用假處分之保全程序僅作形式審查之便,故意提供原告抄襲被告之設計、 欺騙消費者之不公平競爭及侵權行為等不實陳述,對原告聲請假處分,禁止原告 行使正當權利,造成原告無法繼續生產、製造、販售系爭著作之產品為論據。經 查,被告前對原告聲請假處分所提本案訴訟,雖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以原告享 有著作權之「水果家族娃娃」美術著作與被告享有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之「 HELLO KITTY」及「HELLO KITTY變身系列」圖樣不構成近似為由,駁回被告之請 求確定。惟原告松古柏公司以前開「水果家族娃娃」系列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之商標專用權,經被告異議後,業經該局以「原告松古柏公司所申請商標



註冊之水果家族娃娃圖樣與被告享有商標專用權之『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 變身系列圖樣中頭載著莓帽之著莓KITTY造型相較,二者臉部神情相彷,且頭載 圓帽,帽上頂端搭配樹葉圖形作為裝飾等告型特點如出一轍,整體構圖予人寓目 印象極為相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構成近 似」為由,撤銷原告松古柏公司標章商標及聯合商標之審定,有被告所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影本二十一份為證(詳本院卷一,第一六九頁至第一 八八頁及被告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提答辯㈢狀之被證九)。因此,被告以原告 松古柏公司用以申請商標註冊之「水果家族娃娃」系列圖樣商品有侵害其商標用 權之虞,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後為假處分,禁止原告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水果家 族娃娃」系列圖樣商品等,難謂係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營業權或著作權,況被 告係依法向法院聲請對原告為假處分,經法院准許並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之執行, 為合法權利之行使,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或利益。是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及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亦無理由。
八、末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告再以被告違 背著作權法之規定,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前揭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 定,推定被告有過失云云。惟被告聲請對原告為假處分係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且 無侵害原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已如前述,原告主張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亦無足取。九、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假處分,惟其本案訴訟業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為由,主張被告係侵害原告之營業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及商譽,請求被告 賠償如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憑洐燕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亞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