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至翊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王麗仁律師
周志吉律師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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