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4號
SLDV,92,勞訴,4,200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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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至翊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王麗仁律師
        周志吉律師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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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