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一
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九二0號)
,簽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
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印章貳顆、其上載有「負責人:乙○○」之潔新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壹顆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方面,茲予更正如次:甲○○原在臺北市○○街附近經營洗衣店, 乙○○係其員工,甲○○擬採獨資方式,以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另於 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七八號一樓成立「潔新商行」經營洗衣業,明知乙○○並 未同意擔任「潔新商行」之負責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 九十年五月間,未經乙○○之同意,委由不知情之會計業者偽刻乙○○之印章( 以下簡稱:甲章),並以甲章在附表一之有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委託書、 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上,各偽造「乙○○」之印 文一枚,偽造完成上開私文書,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持向台北縣政府建設局 行使以申請「潔新商行」之設立登記,使承辦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此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授予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並授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 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就營利事業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甲○○復承前概括犯意,委由不知情之會計業者,偽刻其上 載有「負責人:乙○○」之潔新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下簡稱:乙章),並以 乙章偽造其印文於附表二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上,偽造完成上開私文書,並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向台北縣稅捐 稽徵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 利事業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甲○○復又承前概括犯意,再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 另行偽刻乙○○印章(以下簡稱:丙章),並以丙章在附表三所示與全民健康保 險投保申報有關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新成 立投保單位負責人申報調降投保金額聲明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 轉入)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等文件上偽造「乙○○」印文各一枚 ,偽造完成上開私文書,並連續於附表三所示「行使時間」,持以向中央健康保 險局台北分局行使,足生損害於乙○○及全民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管理健保資料 之正確性。至九十三年間,因「潔新商行」欠繳稅款及健保費,分經中央健康保 險局台北分局、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乙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屬板橋行政執行處通知始悉上情,並訴由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二)被害人乙○○之指訴(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警詢筆錄,偵卷第十一頁至十四頁 參照、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偵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六頁參照) 。
(三)潔新商行設立登記資料案卷影本(偵卷第十六頁至第二十六頁參照)。(四)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偵卷第十頁參照)。(五)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北區國稅瑞 芳汐三字第0九三一0一四八八四號函檢附之潔新商行(負責人:乙○○)自 九十年十一、十二月起,迄九十二年五、六月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九紙(附本院卷)。
(六)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健保北承字一第0九三00四五一 0四號函檢附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一紙、「全民健康保險 新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申報調降投保金額聲明書」一紙、「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一紙(附本院卷)。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 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被告甲○○偽造乙○○之印章二枚(甲章及 丙章)及其上載有「負責人:乙○○」之潔新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乙章)一枚 ,及於附表一、三之文件上偽造「乙○○」之印文、於附表二文件上偽造其上載 有「負責人:乙○○」之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會計業者,及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分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盜 刻乙○○印章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於上揭時、地,連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 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又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記載被告委不知情之會計業者偽刻乙○○ 甲章,偽造附表一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行,就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被 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均未敘及,惟此部分犯行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分別有牽連犯、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素行尚可 ,及其智識、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業就所有犯行坦承不諱,已有 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偽造之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委託書」、「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登記申請書」、「乙○○
、「建物登記謄本」(汐止市○○○段00000000建號)、「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八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二年六月)、「全民健 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新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申報調降
投保金額聲明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勞工保 險退保申報表」等文件業已分別提交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行使,並非被告所有,已無從宣告沒收,其上盜用之 「乙○○」印文、「潔新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及其印章,因均屬偽造, 俱如前述,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 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 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符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辰 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彥 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附表一:紀年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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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文件內容、表彰意義│偽造印文數量│ 行使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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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乙○○委託燕玉茹代│「乙○○」印│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 │為辦理「潔新商行」│文一枚 │日 │
│ │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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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行」負責人申請營利│文一枚 │日 │
│請書 │事業設立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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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身分證影本 │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 │行」負責人申請營利│文一枚 │日 │
│ │事業設立所須之陳世│ │ │
│ │雄身分證影本確係陳│ │ │
│ │世雄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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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用執照存根 │行」負責人申請營利│文共三枚 │日 │
│ │事業設立所須之使用│ │ │
│ │執照存根確係乙○○│ │ │
│ │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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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登記謄本(汐止│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市○○○段00000-00│行」負責人申請營利│文一枚 │日 │
│0建號) │事業設立所須營業處│ │ │
│ │所之建物登記謄本確│ │ │
│ │係乙○○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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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紀年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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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文件內容、表彰意義│偽造印文數量│ 行使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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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年十一月十六│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銷│」之潔新商行│ │
│ │售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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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一年三月十五│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一年一月至二月) │一年一月至二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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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一年七月十五│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一年五月至六月) │一年五月至六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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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一年九月十六│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一年七月至八月) │一年七月至八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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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二年一月十五│
│稅局營業人員銷售額│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潔新商行│ │
│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銷售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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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二年三月十七│
│稅局營業人員銷售額│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二年一月至二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二年一月至二月)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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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二年五月十六│
│稅局營業人員銷售額│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二年三月至四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二年三月至四月)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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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以乙○○為「潔新商│其上載有「負│九十二年七月十六│
│稅局營業人員銷售額│行」負責人申報九十│責人:乙○○│日 │
│與稅額申報書(九十│二年五月至六月銷售│」之潔新商行│ │
│二年五月至六月) │額與稅額 │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印文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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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紀年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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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文件內容、表彰意義│偽造印文數量│ 行使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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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位成立申報表 │行」負責人申報成立│文一枚 │ │
│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 │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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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新成立│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投保單位負責人申報│行」全民健康保險新│文一枚 │ │
│調降投保金額聲明書│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 │ │
│ │申報調降投保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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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象投保(轉入)申報│行」投保單位負責人│文一枚 │ │
│表(歸檔批頁號:02│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投│ │ │
│0000000000) │保(轉入)保險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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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象投保(轉入)申報│行」投保單位負責人│文一枚 │ │
│表(歸檔批頁號:08│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投│ │ │
│0000000000) │保(轉入)保險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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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象投保(轉入)申報│行」投保單位負責人│文一枚 │ │
│表(歸檔批頁號:08│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投│ │ │
│0000000000) │保(轉入)保險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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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以乙○○為「潔新商│「乙○○」印│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 │行」投保單位負責人│文一枚 │ │
│ │申報勞工保險退保(│ │ │
│ │轉出)保險對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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