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634號
SLEV,106,士簡,634,20170929,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